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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公务员录用新规实施 公务员招录条件须紧扣职位-
  • 【发布单位】作者:王晴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1-23 09:19:4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京华时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公务员录用新规实施 公务员招录条件须紧扣职位-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发布实施 公务员招录条件须紧扣职位


昨天,人事部宣布《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开始实施,公务员主管部

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据介绍,此前有部分单位在招录公务员时对报考者的身高、身体状况(乙肝、视力状况等)、政治面貌(比如中共党员优先录用)等进行不同程度的限制,使一些报考者失去了走上原本与限制条件无关的岗位的机会。

据介绍,《规定》对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录用的原则、报考条件、招考程序和方法以及纪律与监督等做出了全面规定。在报考资格条件上,《规定》明确要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保障了报考者的利益。较之1994年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即日起废止),《规定》的进步之处还在于,一是明确了招考公告发布的内容、报考回避的情形等。其中,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要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二是在对违纪考生的处理力度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此外,新规定对于基层工作经历的要求有所减弱。在限定公务员报考条件时,取消了之前“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规定,而改为“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同时,“新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的规定也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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