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张?、姜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28 10:45:0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出台-
日前,记者从江苏省建管局了解到,《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日前出台。该《办法》首次将遏制拖欠工程款、建筑业企业月薪制、工资银行卡、工资支付担保等建筑业工人盼望多年的重要举措明确写入条文。
业内人士评价,该《办法》出台标志着江苏在保障建筑业230多万工人的权益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办法》规定,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所有建筑业企业,每月至少一次支付其职工的工资。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此外,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职工工资。对承担工期不足一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全额支付职工工资。
工程停工、窝工期间职工工资的支付,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办理。建筑业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和相关费用。为彻底解决农民工年终讨薪难问题,该《办法》规定,建筑业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但是,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建筑业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职工工资。总承包施工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造成劳务分包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先行垫付职工工资。先行垫付的职工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据了解,《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将于2004年8月1日起在江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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