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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5月1日起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朱晓颖 徐姗姗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6-04-14 17:23:4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下简称“条例”)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14日,在南京,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侨办、侨联、侨商投资企业协会、侨商总会等部门的百名负责人参加该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

江苏是沿海重点侨乡,是侨务工作重点省份之一。江苏省侨联主席史宇介绍说,江苏现有200多万归侨侨眷、海外侨胞,以改革开放后出国的新侨、侨商、新归侨侨眷居多,在江苏工作、生活的科技新侨约10万人。

另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委主任邵军表示,据不完全统计,华侨、外籍华人在江苏投资的企业有5万多家,投资总额占利用外资总额的60%以上。

邵军介绍说,1991年,江苏省政府就发布了《江苏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2002年11月修正),2011年6月,江苏省政府又制定了《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但随着经济、科技、文化交流全球化的发展态势,华侨投资权益保护出现了新情况、新特点、新要求,一些问题和不足显现。

例如,一些地方、部门、机构未能很好履行职能;华侨投资者对政策调整信息渠道不畅,把握不准,难以有效预防化解投资和市场风险;有的华侨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侵害;华侨投资者在融资、个人身份证明、子女就学、就医看病、申领驾驶证照、交通出行方面遇到诸多实际困难等。

为此,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对上述多个问题“对症下药”。

在规范政府服务方面,条例规定政府职责,提出应当设立华侨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并规定责任追究制度。对侵害华侨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区别不同行为设定了不同处罚。

条例明确,华侨投资者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出资。

在区分“内外资”方面,条例规定,华侨以本人名义、以其控制的境内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在本省投资的,“适用国家和本省颁布的国内投资及与投资相关的各项政策和服务”;华侨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本省投资的,“应当符合国家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

今年1月,江苏公安机关明确,自今年3月1日起,简化江苏籍华侨的恢复户口登记手续。此次,条例还对华侨投资者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措施,对其申领证照、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子女教育、购置住房等生活便利措施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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