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发布 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7-29 10:31:0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发布 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27号国务院令,公布《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新华社28日受权播发了这一条例。


条例共5章35条。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条例强调,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当遵守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条例强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了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时所应具备的条件。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条例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发布有关国家和地区安全状况的评估结果,及时提供预警信息,指导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做好安全风险防范。

条例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法与其招用的外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外派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报酬,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并且还应当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同时条例明确指出,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将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