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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云南修订法规:1/3村民代表联名可罢免村委会成员-
  • 【发布单位】作者:杜弘禹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3-27 14:37:1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云南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云南修订法规:1/3村民代表联名可罢免村委会成员-

今年上半年,云南迎来村级党组织和第5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基于这一现实需求,云南对《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和《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修订。


昨天,这两件修订草案正式提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针对目前农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普遍现象,《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依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分项明确了“户在人在”、“户在人不在”、“人在户不在”等三种情况的选民登记。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1年以上,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进行登记,参加选举。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罢免制度,规定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均可提出罢免要求。同时,罢免要求应当向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乡级人民政府提出。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设立、产生、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村应当设立由3至5人组成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其中主任1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2次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同样,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撤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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