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艾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9-09 14:23:0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来源:南方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家机关不宜主持“结婚宣誓”-
《南方都市报》9月5日消息,广州市民政局主管婚姻登记的有关负责人说,“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广州将广泛推广使用颁证礼堂作为新人结婚宣誓场所”,“希望能在国庆节后,使宣誓仪式成为婚姻登记环节中的一环”。
成为某个“环节中的一环”,说明这“一环”在这个“环节”中必不可少。对结婚登记来说,如果像那位负责人所说的宣誓成为结婚登记中的“一环”,就意味着宣誓有了强制性,不宣誓就不能完成结婚登记的所有“环节”。那么,结婚宣誓能够强制吗?
《婚姻登记条例》没有要求结婚登记时必须宣誓的内容,那么从法律意义上说,任何超越法律规定的“附加条件”都属违法,只要新人符合法定条件,登记机关必须为他们办理登记手续,而不能把宣誓作为登记的“一环”而加以限制。
结婚是一项个人自由,也是一项个人权利,是每个人自主而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理应由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对个人生活的干预正逐渐减少,这是文明社会的必然。至于新人是否“珍惜婚姻”,那也是他们个人的事。
我主张所有的地方都要废除由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结婚宣誓制度,如果有人要求存在宣誓这样一个市场,也应该交给民间机构承办。因为,除了上述行政机关不宜主办的原因外,宣誓也违背了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是实行登记结婚的国家,只要到法定部门进行合法登记,国家就承认其婚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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