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蒋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6-03 10:14:5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苏将立法保护地质环境-
江苏省针对地质环境保护制定的《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经江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日前已提交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据介绍,地质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对资源的需求不断加大。长期大规模的资源开发和工程建设带来了一系列地质环境问题:一是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形势日趋严峻;二是山体资源保护刻不容缓;三是地质遗迹保护亟待加强;四是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仍很严峻。
《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制定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制度。该条例规定,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或是地质公园,用以保护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在地址遗迹保护区内不得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或逐步搬迁;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露天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修建墓地等破坏山体地质地貌的工程活动。该条例同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相关条例的个人和单位,将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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