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赵小娜 仇逸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9-15 16:36:4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上海将立法规定非公企业建立健全职代会-
职工代表大会不仅公有制企事业单位要建,非公企业也要建;即便是劳务派遣工,职代会也要向其敞开大门。阻挠建立职代会,或者打击报复职工代表,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海将出台有关职工代表大会的地方法规,打破所有制界限,对企事业单位职代会的职权、代表、组织制度、议事规则等作明确规定。
14日召开的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的说明。上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唐国才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劳动关系的复杂化,1986年出台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上海各种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客观要求。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中有关条款明确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于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事业单位。建立职代会制度虽起始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但在实践中已经突破公有制界限,向大量的非公企业延伸。因此,上海市人大致力于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将这一制度固化、规范和推广,希望能够引导更多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形成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双赢”的局面,促进上海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条例(草案)特别强调职工代表的组成要体现各个层面的代表性,关注一线职工的利益诉求。条例(草案)要求职代会代表中,一般中、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20%,而且要向劳务派遣工敞开大门。同时,鼓励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规定社区、工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同一区域内的企业,或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者相近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条例(草案)还强调,对阻挠建立职代会、妨碍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或对职工代表进行打击报复、人身伤害的,将依法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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