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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浙江立法: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须佩戴安全头盔-
  • 【发布单位】作者:岳德亮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20-05-17 16:06:3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浙江立法: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须佩戴安全头盔-

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的《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将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这个条例规定,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管理人员,按照要求设置电子围栏,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加强车辆检测、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并将车辆投放和租用等信息按照规定接入互联网电动自行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

此外,条例还规定,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

条例明确指出,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截至2019年底,浙江省已登记或者备案的电动自行车达2880.47万辆,未经登记或者备案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数量也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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