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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辽宁沈阳新规8月1日起叫停“养鱼执法”-
  • 【发布单位】作者:范春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1-08-01 13:32:2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辽宁沈阳新规8月1日起叫停“养鱼执法”-

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出于种种原因先是放任,待其达到一定程度后,再实施行政处罚。在辽宁沈阳,这一历来为人们所诟病的“养鱼执法”现象,将随着8月1日《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开始施行而被禁止。


《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同过同罚的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执法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自由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允许社会公众查阅。另外,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对可能造成违法的行为不得先放任,待其既成违法事实后,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因已实施行政处罚而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存在。

与此同时,辽宁沈阳这部新规还强调:违法行为两年未发现不处罚。具体来说,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视情形可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有: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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