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郭燕群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7-30 11:34:3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新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西拟明确用手机向妇女发黄色短信属性骚扰-
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拟对1994年实施的原办法进行修改。记者获悉,《修订草案》以立法形式,对构成性骚扰的5种具体形式作出界定,其中,明确通过手机发送黄色短信也属性骚扰。
为细化上位法对禁止性骚扰的有关规定,《修订草案》增设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妇女遭受性骚扰的,公安、司法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这意味着,发送黄色手机短信被明确界定为性骚扰。
近年来,家庭暴力仍然是我区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一个突出现象,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取证难、处理难,且往往被认为是“家庭内部矛盾”而处置不力。因此,《修订草案》也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拟在法规中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进行取证,也明确司法行政、民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以及个人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职责和作用,增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的可操作性。
据介绍,近年来,我区市、县、乡人大女代表的比例逐年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应有女性领导的规定也得到比较好的落实,妇女参政对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将妇女参政议政的比例等用法规形式规范化,更有利于妇女权益的保障。因此,《修订草案》拟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中应当有女领导、少数民族女干部,逐步提高人大女代表比例,重视妇女的培养任用等规定。妇女是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迫切需要积极推动妇女参与基层组织建设,参与民主管理。《修订草案》强调并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修订草案》拟增加新的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可以单独设立妇女委员岗位,专职专选”。
《修订草案》还明确,用人单位中女性集中或数量较多的,可由工会代表企业女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女职工专项保护内容的集体合同,依法保障妇女的特殊劳动权益。同时,拟增加合同期满但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应顺延劳动合同的规定,确保妇女特殊劳动权益的有效行使。拟修订的法规还突出强调生育保险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实行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未按国家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应当承担报销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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