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3-26 14: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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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河南就业促进条例二审 企业不裁员可望获政策扶持-
经济形势不好,老百姓最怕的就是失业!今后,因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企业如果不裁员或者少裁员,有望获得政府部门的政策扶持。这是昨日审议的《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条例(草案)》)新增的内容。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近一个时期以来国际国内的经济形势和我省实际,确立了立法思路:力求将行之有效的促进就业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将促进就业措施明确为法律上的职责,从法律层面上形成促进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
就业成政绩考核指标
《就业促进条例(草案)》强化了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
《就业促进条例(草案)》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把扩大就业和控制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应当将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等主要任务逐级分解,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各级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对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级以上政府还应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招用失业者可减免税收
《就业促进条例(草案)》规定,各类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实际招用人数,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
因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企业可以采取减薪不减员等多种措施尽可能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和少裁员的企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给予政策扶持。
《就业促进条例(草案)》提出,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比例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这些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所需要的岗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所需要的岗位,城镇交通秩序协助管理岗位,城镇街道、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岗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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