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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 【发布单位】作者:郑亮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7-15 18:57:5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今天起,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正式施行,本市的石柱黄连、涪陵榨菜、永川豆豉等老字号传统产品也在规定管理的范围内。有关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和个人,已有的使用权限不需要重新申请注册,但两年内不使用将丧失使用专用标志的权利。

据了解,规定中将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志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都列为违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据悉,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文章原载重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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