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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新闻出版总署回应著作权法争议:欢迎各方面意见-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4-24 11:07:0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新闻出版总署回应著作权法争议:欢迎各方面意见-

近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社会上引起不少争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表示,目前还只是征求意见稿,成为法律还需要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我们欢迎并重视各方面的意见。


阎晓宏表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是社会争议的一个热点。关于第46条关于授权的规定,叫法定许可。他解释道,在《著作权法》里一种是授权许可,一种是法定许可,还有一种是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就是要对作者的权利进行适度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是许可在特定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事后需要支付报酬。比如广播电台、电视台在使用一些音乐作品的时候,可以事先不取得权利人的许可,但是事后需要支付报酬。

阎晓宏表示,第46条就属于法定许可。在新出台的草案里,增加了录音制品在三个月之后才可以进入法定许可,同时也删除一条,原来的《著作权法》里有一条就是作者声明不许的除外。“因为我们很重视这一条,也会认真地进行研究,看看怎么样设定更好,更能平衡权利和权利的使用”,他说,“我还想说明这次修订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还是一个草案,这个草案征求意见以后我们会提交到国务院,将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现在各方面提出意见我们都是很欢迎的,而且事实上现在有很多不同的意见,表达的方式不同,有一些意见是通过媒体表达,有一些是通过信函的方式等等,各种方式的表达我们都很欢迎,也都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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