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刘长忠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29 15:44:1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港澳服务提供者明年可在内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记者27日获悉,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规定,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根据中国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并印发了《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还规定:——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取得审批机构的批准证书后,应当向企业设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的文件中应包括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五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五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身份证明文件;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其他事项,按照外资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办理;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商标代理事宜,按照商标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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