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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发布单位】作者:陈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8-07 09:23:1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国务院法制办6日公布了《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加快,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存在以下问题急需解决:一是技能劳动者的总量、结构和素质与人才强国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有较大差距。二是职业技能标准的制定主体、程序等缺乏法律规范。三是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不足,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强,促进就业的效果不够明显,用人单位在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方面的主体作用有待发挥。四是社会考试发证活动有待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有待提高。

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技能劳动者总量为9890万人,占全国城镇从业人员的33.7%,其中,技师和高级技师429万人,仅占技能劳动者总量的4.3%,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的比例为22.6%、37.9%、39.5%,高级技能劳动者的比例偏低。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家建立职业分类制度。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对职业进行分类,制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明确职业技能标准,并向社会发布。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从事特定技能类职业活动的人员,根据其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方面的职业能力水平,分为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职业技能等级。技术较为简单的职业,其技能等级可以少于五个。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除此之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面向社会开展营利性的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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