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蔡岩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3-24 10:52:2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举行广告法修改研讨会专家建议-建立违法广告举报奖励制度-
“广告法必须是一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导向的法律。”3月22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举行研讨会,就正在征求意见的广告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组织专家学者建言献策。相关建议将于近日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草案第一条就开宗明义说明了立法目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广告法本质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部分,广告法也必须是一部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导向的法律。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晓青表示,在广告监管中,尽管行政机关有主动执法权,但由于人力物力受限,监管往往不足。因此,应建立对虚假广告等违反广告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消费者举报。
著名职业打假人王海举例说,目前新浪微博用户已达1.29亿,仅2013年12月,用户在新浪微博发表的帖子就超过28亿个,其中22亿个帖子都有配图,8170万个帖子都带有短视频,2150万个帖子配有歌曲。假使28亿条微博的1%是广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是否有能力监管?
为此,专家们建议,应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对虚假广告等违反广告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和保护。”和“违法向个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个人电子邮箱发广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电信管理的规定查处。并应按照每条广告1000元的标准向消费者支付惩罚性赔偿”。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何山教授表示,这样的规定不仅能够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增加维权者的收益,还能调动广大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动一场对违法广告的人民战争,使消费者成为虚假广告的“天敌”。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王玲认为,草案对明星代言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一责任规定显属宽松,不能规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顽疾,还需要完善、具化和细化。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陈剑主任表示,作为明星代言人的荐证者对消费者的影响很大,因此,应该对荐证者以及广告发布者设立诚信档案。
专家建议,将草案第六十条修改为:“广告荐证者对其所推荐的商品、服务有审查、体验的义务,对其真实性负责。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做出澄清广告公开向消费者道歉,相关事件记入诚信体系,并终身不得从事广告荐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胡钢认为,广告审查制度,耗费大量宝贵的行政资源,但实际效果并不好。因为不法经营者要么不申请广告审查,要么不按照已经审查的广告实际刊发广告。在当今强调取消事前行政审批,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的行政管理改革的大背景下,建议取消广告审查制,改为登记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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