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王立彬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4-02 19:16:1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家鼓励各种社会资本参与商业性资源勘查-
为适应国家矿产资源勘查战略的要求,我国将进一步确立企业的商业性勘查主体地位,鼓励各种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司长胡存智2日在此间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全国地质勘查规划》明确了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市场主体地位,鼓励各种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鼓励国有矿山企业、国有地勘单位和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成为矿产勘查市场主体。鼓励国有矿山企业、国有地勘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增强在国内外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能力。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找矿企业。鼓励外商企业投资国内矿产勘查开发。
与此同时,政府将着力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强化矿业权管理。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培育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矿业权、矿产储量评估机制,健全矿业权评估师、矿产储量评估师制度。积极引进国外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政府原则上将不投资以赢利为目的的地质勘查项目。对勘查风险大的重要矿产资源,政府通过开展公益性地质工作,并加大前期勘查力度,引导和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通过设立重点勘查规划区、以及限制和禁止等区域,对商业性矿产勘查进行布局引导。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鼓励社会投资者依法开展能源与非能源重要矿产资源勘查。鼓励企业开展国家急需矿种的勘查,鼓励在中西部地区及边远地区等经济欠发达且具资源潜力的地区开展商业性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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