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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成都拟给空气"立法" 沿街卖露天烧烤可罚2万-
  • 【发布单位】作者:石莉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7-30 15:48:2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成都拟给空气"立法" 沿街卖露天烧烤可罚2万-

商住综合楼今后不能随便开餐馆或洗浴项目了;个人沿街违法占道卖露天烧烤,最高可罚200元,单位最高罚2万元;因防治大气污染需要,公安部门有权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时段、区域等交通管制措施……昨日记者从成都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成都市已经制定了《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空气清新“立法”,还一片蓝天予市民。为促进民主立法,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即日起至8月18日,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机动车辆

外地车临时排气期限最长10天

依据意见稿,任何生产(含制造、改装、组装,下同)、销售和使用的机动车,其排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在装置使用过程中,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保证机动车排气污染处理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拆除机动车污染防治装置。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机动车的单位,应按要求建立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排气污染的资料档案,并接受公安、交通、农业、工商、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成都将推行机动车排气标识管理,禁止无排气标识的机动车在依法划定的限行区域内行驶。外地临时过境机动车或在本市使用的外地登记注册机动车,由公安、交通部门发放有效期限不超过10日的临时排气标识。经市政府授权,公安部门将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时段、区域等交通管制措施。

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或拆除、更改机动车污染处理装置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生产、维修、检测、使用机动车和销售旧车的单位不按要求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资料档案,由环保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机动车使用人或所有人不按规定接受机动车排气监督抽查的,由环保、公安、交通、农业部门按每辆车处200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油烟防治

商住楼内开餐馆开澡堂有限制

意见稿规定,不得在商住综合楼内紧邻居住层开设可能产生油烟、烟尘的饮食、洗浴等服务业项目。同时,禁止在居民住宅小区、文教办公区、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内涉及经营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

在餐饮防治方面,餐饮业经营者应遵守三大规定:一是设置油烟净化装置,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二是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其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生活、工作环境;三是禁止沿街违法占道或在人口集中地区经营产生污染的露天饮食摊点。

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城市管理、公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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