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毛晓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6-18 14:53:5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公布-
随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日前公之于众,“奖优罚劣”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有望如期施行。眼下,不少车主问:交强险第一个业务年度的总体盈亏情况是否将于今年9月公布?保监会届时是否会对交强险的基础费率作出调整?
交强险是去年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交强险从第二年度起将实行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挂钩的“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保监会每年要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交强险业务盈亏情况。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今年5月22日在媒体座谈会上表示,预计于今年9月向社会公布上年度交强险业务盈亏情况。此前,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表示,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对基础费率作出调整。
记者16日就有些车主的疑问向保监会有关部门进行了求证。得到的答复是:保监会正在按既定的规程推进上述各项工作,包括督促保险公司加快工作进度。
6月8日,保监会已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核算管理的通知》,要求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8月1日之前,向保监会报送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业务年度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而且该专题财务报告应当由外部注册会计师审计。
从保监会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各家公司都在按照通知的要求开始做数据核查和接受外部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按照《条例》第七条规定:“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至于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的问题,目前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阶段。交强险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目的在于通过费率杠杆的经济调节手段促进驾驶人提高安全驾驶意识。《条例》第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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