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刘奕湛 罗沙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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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8-04-25 20: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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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与监察法衔接 认罪认罚从宽-——聚焦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看点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25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正草案三大看点引人关注: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加强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调整检察院侦查职权;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加速裁程序。
——看点一: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提请审议的刑诉法修正草案增设一章规定了缺席审判。
草案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拥护。”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介绍,2014年,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提出了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任务。201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关于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报告。中央纪委建议在配合监察体制改革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出规定。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个全新的制度,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立法空白,没有明文规定刑事缺席审判的制度。”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宽说,随着党和国家反腐力度的加强加深,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显得日益重要和必要。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说:“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适应发展变化,及时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以往,外逃贪官只有被追逃回国才能对其审判,如今,通过修改刑诉法,建立缺席审判程序,外逃贪官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将受到法律应有的裁判。”
对于缺席审判中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方面,草案规定,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草案同时规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陈卫东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从告知、送达以及辩护等方面给予了充分的保障措施,可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同时,这些规定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司法准则的要求,也符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
——看点二: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
“国家监察法表决通过后,人民检察院对反贪反渎案件职能整体转移。目前监察机关办理的一些案件陆续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迫切需要修改相关法律,以适应这些案件的需要。”陈卫东说。
对此,草案对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作出规定:“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张兴宽表示,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有利于及时解决与监察法之间的衔接问题,及时弥补了因为监察法的实施而导致的监察委与检察院两个办案机关的衔接真空。
草案删去了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
“这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尤为重要,一旦出现侵权案件,比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介入,立案侦查。”陈卫东说。
——看点三: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9月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沈春耀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将于2018年11月期满,总结试点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拟对刑事诉讼法作出相关修改。
为此,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明确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增加速裁程序,加强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
“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从实践来看效果很好,实现了案件分流,解决了案多人少的问题,提升了诉讼的效率。”陈卫东说。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1月底,18个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地区共确定试点法院、检察院各281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刑事案件91121件103496人,占试点法院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45%。
陈卫东认为,从宽绝不是漫无边际,仍然要在法定刑范围内量刑。“切实保证被告人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不能搞强迫,同时一定要体现从宽精神,如果认罪不给从宽,或者从宽的幅度达不到激励被告人认罪,就不具有意义。”
张兴宽认为,一定要保证被告人对这一制度所带来的后果的知晓度以及辩护人的全程参与度。同时,要注意保证罪责刑相一致,防止出现以罚代刑,防止出现类案量刑尺度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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