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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粤拟立法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禁止9种行为-
  • 【发布单位】作者:崔朝阳 冯小静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9-27 18:12:2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粤拟立法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禁止9种行为-

据羊城晚报报道,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营利,最高或被罚15000元!昨日(26日),《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修改稿》规定,发现计算机系统中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在24小时内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对个人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建议原许可机构撤销许可或取消联网资格。

《草案修改稿》还规定,9种行为将被明确禁止: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非法占有、使用、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窃取、骗取、夺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以营利或者非正当使用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以非正当使用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

有9种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建议原许可机构撤销许可或取消联网资格。

《草案修改稿》还明确,公安机关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若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或个人的有关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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