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章宁旦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4-14 15:47:5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东修订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工资结构标准及分配形式均可集体协商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近日提请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增加了集体协商、争议处理等内容,并提出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企业工资结构、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等事项进行工资专项集体协商。
广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林浩坤介绍,2010年以来,广东省职工因要求加薪等经济利益诉求引发的群体性争议事件时有发生。但由于缺乏详尽可操作的法律和制度规范,劳资双方的利益都难以保障:一些企业漠视职工合理诉求,职工诉求因得不到合理解决,停工怠工导致企业生产无序化。为此,《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需要进行相应修订,规范企业和职工双方的行为,引导双方通过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方式来化解矛盾。
据悉,修订草案新增集体协商内容,规定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劳动报酬的确定、增减;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定额标准;劳动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
修订草案拟规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企业工资结构、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等事项进行工资专项集体协商。其中包括:工资结构、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津贴、补贴标准等分配办法;试用期、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等。
修订草案还提出,职工一方和企业均有权要求进行集体协商,一方发出集体协商要约书的,对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约书三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针对要约内容逐一作出回应,并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此外,修订草案还提出,劳资双方在集体协商时,每方可选协商代表三至九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及福利待遇。为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修订草案还规定劳资双方发生争议而无法进行集体协商,或者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地方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应及时介入,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指导、规范职工与企业依法继续开展协商,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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