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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10月1日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陈晶晶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9-19 14:29:0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10月1日施行-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将自今年10月1日起执行,减免税明确划分为备案和报批两种类型,备案类减免税不再需要层层审批,同时将过去实行的对减免税每年年审制度,调整为与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者其他专项检查相结合,由税务机关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理清查。

所谓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其中,减税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长期以来减免税管理只是分别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种的具体规定中体现,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

试行办法中明确将减免税的类型分为备案和报批两种类型。备案类减免税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减免税,纳税人只要达到相应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税待遇,纳税人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关资料备案即可,不再需要层层审批;报批类减免税是纳税人根据相应的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后确认批准的减免税,即通常意义上需要个案审批的减免税。

据了解,原先的减免税管理中,对于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如果纳税人对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而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此外,纳税人可以依法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且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超过申请期限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试行办法还将减免税管理与纳税申报制度结合起来,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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