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潘从武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12-19 14:53:3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新疆出台环境保护约谈办法强化环保监管-七类环境违法行为将被约谈-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了解到,从即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约谈办法(试行)》发布实施,七类环境违法行为将被约谈。
《办法》共十条,包括环境保护约谈定义、约谈的内容、约谈的组织与形式、约谈的对象、约谈的程序等,《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进一步加强我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维护广大群众的环境权益、保障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规定对存在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进行约谈:在行政辖区内,环境保护政策及环境规划落实较差,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的;主体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执行不力,触犯生态红线的;环境违法问题突出行为;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不科学决策、履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的。工业园区不认真落实环评、“三同时”及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园区内企业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各类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未依法取得环保审批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投产的违法行为。擅自闲置、拆除、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或恶意偷排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被自治区级(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要求抓紧解决而解决不到位的;被上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限批、限期整改的;被中央、自治区级新闻媒介关注、曝光的;发生重大环境纠纷、重大环境信访事项、久拖不决,对区域环境和周围居民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隐瞒不报、谎报的。其他需要约谈的行为。
《办法》所称的约谈,是指环保厅或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约见地(州、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业园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约见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指出问题、提出要求、逾期追责的告诫谈话。
《办法》规定,约谈人通报被约谈人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造成的影响,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决定,被约谈人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的要求进行整改,对不整改、不认真整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自治区环保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对被约谈人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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