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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多类交通违法将按上限处罚-
  • 【发布单位】作者:潘从武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9-04 14:21:1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多类交通违法将按上限处罚-

9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根据《办法》规定,今后乌市多类交通违法将按上限处罚。


据了解,随着近两年乌鲁木齐机动车数量和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同步迅速增长,城市交通现状急需出台一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在这样的情况下,去年12月20日,《条例》在乌鲁木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在今年5月30日新疆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加大了对一些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规定,对违反限行、禁行规定;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违反交通禁停标志随意停车;进入导向车道未按规定行驶;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穿插等候车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满12分仍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法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条例》中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在宣传教育方面,《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要将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规划,增强公民的安全意识;规定每年六月为乌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月。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外,还特别指明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都须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义务,以提高各行业及孩子的交通安全意识。

据了解,截至目前,乌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50万辆,机动车驾驶员已达47万多人,在车辆迅速增长的同时,今年上半年,立案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和人员伤亡数量,也较去年有所上升。

《条例》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了车辆管理单位和交通运输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车辆管理单位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车辆管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此外,《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违法行为抄告制度,对多次违法或者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向机动车所属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下达教育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整改的,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车辆管理单位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车辆管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而运输单位也当履行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建立安全行车管理台账、做好车辆运输过程中的现场监督管理、随时掌握驾驶员工作强度及记分情况等职责。

针对无照驾车、逆行、闯红灯等常见违法行为标出了处罚额度,叉车、履带式工程作业车等专用机械或专用设备违反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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