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吴宏雄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5-30 16:35:1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福建东南网—东南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6月1日起实施-
为规范建筑装修行为,保障建筑装修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福建省颁布了《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自6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建筑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办法》规定,承揽公共建筑装修或者住宅装修工程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从事公共建筑装修和住宅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从事建筑装修的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装修一线操作工人须持证上岗。业主自行装修的,负责室内水电管线施工的人员必须依法持有岗位证书。
噪音扰民、施工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在处理上将有法可依,投诉有门。《办法》规定,中午12时到下午14时30分,夜间22时到次日早上6时,不得进行影响邻里正常休息的装修;中考、高考期间,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装修,具体时间和区域范围由市、县政府公告。发生装修扰民的,被侵害人可请求业主委员会依照业主公约处理,也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装修单位施工质量不合格引发争议的,装修人可以向建筑装修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也可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办法》对室内空气质量有严格的规定,公共建筑装修工程投入使用前,装修人应当委托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委托装修的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并按合同约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将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物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装修单位,还将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降低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还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发现住宅装修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物业管理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但业主临时公约或业主公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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