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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教育部规定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向一线教师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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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2-10-30 1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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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来源】来源:中新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教育部规定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向一线教师倾斜-

中新网10月30日电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今日起就《〈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要求,推荐和评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有利于鼓励青年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个人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时间应当达到4年以上。

意见稿指出,推荐和评审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坚持坚持质量第一,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有利于鼓励青年教师从事教学工作。个人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对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奖金归获奖单位或者个人所有,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发生克扣、截留情形的,由克扣、截留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个人所属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处分。

意见稿强调,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在颁奖之前发现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完成奖励的,由授奖单位撤销奖励,责成有关单位协助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布撤销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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