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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6-03-16 15: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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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月1日施行-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违反电力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有陈述权、申辩权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行政处罚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出台《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将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违反电力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为了防止违法或者出现不当具体行政行为,《规定》对管辖、简易程序以及一般程序中的立案、调查、审查、决定、听证等做出详细规定。《规定》指出,对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对电力监管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因电力监管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电力监管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的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规定》还指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电监会实施。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城市监管办公室(城市电监办)管辖。未设立城市电监办的,由所在区域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区域电监局)管辖。区域电监局负责对本区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指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电力业务的企业或者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现场执法的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电力监管执法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规定》指出,行政处罚委员会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对个人作出5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电力业务的企业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作出50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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