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10-24 1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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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精神卫生法草案三审 关注精神障碍者权益-
10月23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第三次被提请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引人关注。
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8月份,精神卫生法草案第二次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对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康复工作和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措施都作了全面的规定,实现了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更全面地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增加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财产安全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与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研究后,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家庭在精神障碍预防和患者看护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草案应当明确家庭的相关责任。法律委员会在与有关部门研究后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一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工作。”
与草案二次审议稿相比,三次审议稿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方面,思路更清晰、规定更具体、措施更得力,充分体现了尊重权益、规范权力的立法精神。
更加关注全民心理健康
草案三次审议稿除了将精神障碍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工作纳入到法律框架中之外,还将关注的视野拓展到了全民心理健康。
在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已经对促进公民心理健康作出了一些规定,有的常委委员表示十分必要,认为精神卫生法不仅要关注精神障碍患者,还要注重促进公民心理健康,同时建议应当在章名中予以体现,并增加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促进公民心理健康方面的职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与有关部门研究后,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章章名“精神障碍的预防”修改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同时在该章中增加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
修改后的草案三次审议稿的立法视野不再局限于医疗卫生领域,而是将全体公民的心理健康都纳入到了立法范畴之中。
加强精神障碍防治能力建设
针对当前我国还存在着精神卫生疾病预防不力,医疗机构不足,专业人员缺乏,患者得不到及时诊断、治疗、康复的现状,草案三次审议稿中增加了加强精神障碍防治能力建设以及加强对医务人员保障的相关内容。
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目前医疗机构在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方面力量较弱,多数综合性医疗机构没有开设精神科门诊,医务人员对精神障碍的识别能力不强,建议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精神障碍防治能力建设。为此,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规定:医务人员“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同时,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
为了解决精神卫生领域医务人员收入低、风险高的突出问题,稳定医务人员队伍,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精神卫生工作人员适当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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