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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四川规定公众对规划有重大异议要组织论证-
  • 【发布单位】作者:袁弘 徐莉丽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6-19 16:33:3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四川规定公众对规划有重大异议要组织论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后的控规草案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方式,对公众提出的重大异议进行充分论证——以上内容在将于7月1日开始实施的《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有明确规定。昨天,四川省建设厅对填补我省规划领域法律法规空白的该《办法》进行了详解。


名词解释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衔接总体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纽带,是实施城市规划的关键环节,是城市开发建设管理的具体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简称“控规”。

政策解读

强化公众参与

《办法》在多个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的有关内容,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等过程中需要公众参与的环节、方式和程度均提出了要求。其中第五条规定“对控规实行规委会审议制度,规委会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第十三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后的控规草案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方式,对公众提出的重大异议进行充分论证”;第十七条规定“控规经批准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公告”;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控规的行为。

强化法定程序

昨天,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彭矛表示,《办法》以省政府规章形式确立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的法定程序,赋予控制性详细规划较强的约束力和权威性,强化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的法治力度。

《办法》对控规的编制、审批、实施和调整等每个管理环节的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如第二十二条规定,控规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

同时,《办法》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法定化。《办法》中规定了对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不仅要责令纠正,而且要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第三十条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对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控规的建设行为的处理规定,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其中,违反控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处罚。

另外,为解决长期以来城市规划上级监督“缺位”的问题,《办法》吸收了我省近年来推行城市规划监督员制度建设的做法,明确控规管理实行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第六条规定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当对当地控规的编制、审批、调整和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督察;第二十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对上级人民政府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发出的意见应及时处理反馈。

强化科学决策

《办法》规定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控规编制、审批或重大修改,均须规委会审议。《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对控规实行规委会审议制度;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规委会审议的,同级人民政府不予批准;第二十二条规定控规的重大调整也必须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编制规控的地块,因重点建设所需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提交城乡规划规委会审议。“实行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以及实行审议前置工作方式,对于抬高规划的科学性,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省建设厅副厅长何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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