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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8月1日从严管理-伪造、冒用认证证书、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将处3万元罚款国内认证机构以及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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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4-07-12 1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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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8月1日从严管理-伪造、冒用认证证书、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将处3万元罚款国内认证机构以及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备案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进行了细化,将过去用内部文件规范的内容上升到部门规章层面。该办法将于2004年8月1日正式实施。
   
    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   

    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办法》明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认证证书的内容及相关规定   

     《办法》详细规定了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内容,指出获得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管理制度,对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布。   

     三、认证标志的相关规定及种类   

    《办法》指出,认证标志分为强制性认证标志和自愿性认证标志。自愿性认证标志包括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和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强制性认证标志和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属于国家专有认证标志。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是指认证机构专有的认证标志。强制性认证标志和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的制定和使用,由国家认监委依法规定。   

    《办法》详细规定了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应当遵守的规定,指出,不得与强制性认证标志、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或者已经国家认监委备案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将公众熟知的诸如表明安全、健康、环保、绿色、无污染等等具有特定含义的认证名称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认证机构以及的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办法》明确指出,获得产品认证的组织不得利用产品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获得服务认证的组织不得利用服务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不得在产品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四、监督检查   

    《办法》明确了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情况向国家认监委提供年度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于伪造、冒用认证证书、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将处以最高三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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