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3-16 16: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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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特别策划:《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发布-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审批权下放 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外资拥有最高不超过70%的股权明年底可设立外资广告企业 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广告企业也按本规定办理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为加强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管理,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该规定已经于3月2日颁布实施。
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是指依法经营广告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广告企业。在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审批方面,相比旧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新规定指出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而不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审定。
在设立条件方面,新规定指出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有广告经营业绩;不再有注册资本的限制。设立外资广告企业,新规定指出,投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要全部缴清注册资本,并且年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不再如旧的规定要求分支机构所在地须有3个以上相对固定的广告客户。
新规定对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设立外资广告企业以及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程序,以及应当向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的文件做了统一规定,明确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办理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的情形。
《规定》明确,自该规定施行之日起允许外资拥有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多数股权,但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70%;2005年12月10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广告企业。
此外,《规定》实施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广告企业也要按本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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