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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中国拟立法规范中外种质资源研究利用-
  • 【发布单位】作者:马海燕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4-20 15:09:2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国拟立法规范中外种质资源研究利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0日在北京开幕。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请审议的种子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规定,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就草案向会议作说明时表示,现行种子法规定,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对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与国内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行为没有规范,致使一些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借合作研究之名,轻易获取中国优异种质资源。国家对种质资源拥有主权,为防止优异种质资源流失,草案增加了这一规定。

关于业界关注的育种创新体制机制,草案规定了四条:一是国家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种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成果评价的机制;二是支持公益性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三是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或产学研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四是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城镇扩张过程中,随意占用种质资源库、保护区或者保护地的现象较为突出。对此草案规定,占用种质资源库、保护区或者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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