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卫敏丽 李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4-30 10:58:0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应经过保密审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经过保密审查。
法律规定,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还规定,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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