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胡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6-15 18:35:1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西将实施《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民办学校学生转(退)学,学校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退还部分费用。江西将实施《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民办学校教育收费行为。
此办法适用的范围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办法》对民办学校属于学历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的制定或调整作了详细规定。其中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江西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高中(含职业高中)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小学与初中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最高限额,限额内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批准。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
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以及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各种教育费用,应按江西义务教育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江西还规定,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也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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