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陈丽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1-03-24 09:12:5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粮食法草案一季度报送国务院-
“目前,国家发改委和粮食局正在对粮食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将于今年一季度报送国务院。”这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国家发改委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粮食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介绍的。
去年8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国家粮食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致函国务院办公厅,请研究处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国家发改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粮食局等10个部门和单位,就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思路和措施,并认真整改落实。
据了解,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后,国家发改委和粮食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粮食法草案具体法律条文起草、修改。2010年9月份,正式征求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完善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规
“要完善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适时研究修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这是国家发改委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的报告提出的。
报告提出,要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公众权益。继续遵循科学、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对我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进口等活动进行安全评审。强化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监管,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继续强化转基因科普知识宣传,组织专家介绍国内外转基因技术研究、安全管理、产业发展等情况,交流信息,解疑释惑,提高公众的科学认知度。
将开展土地复垦条例修订工作
国家发改委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的报告提出,积极开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复垦条例修订工作,进一步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报告提出,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耕地保护责任。要严格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三个重要指标,加大对地方政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检查考核力度,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的责任。继续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利用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等成果,结合县(市)、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推进基本农田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建设。加大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控力度。加快推进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加强土地利用计划执行考核,凡实际新增建设用地超出当年计划指标的,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决实行耕地先补后占,大力推进按等级补充耕地,严格审查和监管,杜绝“多占少补”和“占优补劣”。进一步严格土地执法和督察,继续开展部分城市土地利用和管理全程例行督察,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坚决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报告提出,要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严格实施新修订的建设用地标准,坚决核减超标准用地。强化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工作,加快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奖惩机制。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一步加大存量土地挖潜力度,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
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将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2011年底前全部取消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切实减轻主产区政府负担。”这是国家发改委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的报告提出的。
报告提出,将不断健全对粮食主产区的利益补偿机制,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积极性。在中央财政总体制度安排上,将充分考虑粮食主产区财力、粮食面积、产量等因素,进一步加大对粮食主产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不断提高粮食主产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健全完善奖励资金动态调整机制,重点向商品粮调出量大、对国家粮食安全贡献突出的产粮大县倾斜,逐步提高产粮大县的财政保障能力。继续加大中央投资力度。目前,国家已将中西部地区田间工程和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中央、地方投资比例由2∶1调整为4∶1,并取消了中西部地区国家安排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县及县以下配套投资。今后将继续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加大投入,并明确配套投资责任主体,减少县及县以下配套投资。
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种业行为
国家发改委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的报告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外资进入种业的监管。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修订外资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管理办法,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种业行为。
报告提出,要加强对外商投资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产业健康发展。进一步研究完善外商投资农业和粮食领域的产业政策和相关管理制度。在坚持对外开放、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前提下,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出发,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加强在关键领域的宏观指导和调控,规范外资企业经营行为。抓紧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完善粮食收购、储存、加工等方面的外商投资政策。规范外资并购行为,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将重要农产品纳入安全审查范围。
报告提出,要促进种业健康发展,确保农业用种安全。抓紧研究起草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的意见,争取尽快出台。通过推进种业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完善法律法规,整合种业资源,加大政策引导,强化市场监管,快速提升我国种业科技创新、企业竞争、供种保障和市场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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