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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东拟立法保护出嫁女权益-
  • 【发布单位】作者:邓新建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3-29 17:06:1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东拟立法保护出嫁女权益-

记者28日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获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已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修订草案规定,只要有户籍并履行义务,出嫁女仍享有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据了解,这是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保护出嫁女的合法权益作出专门规定。


据介绍,近年来,广东一些地区部分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财产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比较突出,矛盾和纠纷不断,成为上访投诉的热点。广东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许道生说,广东总结归纳了各地解决这方面问题的做法和经验,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具有“广东特色”。

修订草案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妇女,结婚后只要户口仍在原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相关义务,本人及符合政策生育的子女,仍然享有和其他人平等的权益。这些权益包括土地承包经营、集体分红、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

“村规民约”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害出嫁女的合法权益。

修订草案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为由,阻挠、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籍。农村妇女出嫁,有权自己选择是否迁移户口。当出嫁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根据修订草案,受到侵害的妇女可以向乡镇或者街道申请调解,也可以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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