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刘敏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2-26 11:30:0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长江商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还保安职业应有的体面与尊严-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诚如国务院法制办通知所言,“保安服务对于经济建设、增加就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公布,无疑将填补保安业的行业标准、职业伦理建设等制度空白,有望推动保安行业的法制化、规范化的健康发展。
这项条例的意义自不待言,颇有意味的,倒是一些新闻门户网站推介这则新闻的表述:“保安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身”、“保安须无刑事处罚记录”,诸如此类。
诚然,《条例》中的确对这些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其中亦不乏这样的规定,“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其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停止缴纳有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降低其劳动报酬以及其他待遇。”
“有权拒绝非法指令”与“违法搜身限制自由”一起,方才构成一个完整的逻辑链条,是对现实中所见的一些保安恶行的合理因果解释。然而,我们却在有意无意间斩断了这根链条,我们过分孤立地突出了保安恶行之果,却遗漏了保安从业单位或客户手握保安的“合同”、社保、待遇的强横之源。
事实上,“保安员因工伤亡或者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和抚恤优待”等等保障保安的正当权益、给予这个职业应有尊重的规定,也写进了《条例》的白纸黑字。只是,我们几乎可以断言,在网站间、民众间的信息流转中,这些规定会退居幕后,成为“不得违法搜身限制自由”等表述的背景。
为什么会这样?一个多数人都不会反对的原因是,一些保安打人伤人、侵犯他人权益的蛮横之举,激起了广泛民怨。我们不排除保安中有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者,甚或有狂徒、暴徒混迹其中,可是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份权威的统计数据,证明这些人就占到了保安行业的多数。更何况,若一定要论及素质、论及打人伤人的暴力度,保安队伍绝不会比城管队伍更不堪。现实中,保安队伍的薪酬待遇、职业稳定度,都与体制内的执法队伍有不小差距,执法队伍在执法中受了伤,那叫“公伤”,保安队伍的受伤叫什么呢?
这样的理由还可以列举出很多,这样做并非不明事理、不辨黑白的一味为保安职业进行辩护,而是想说,保安行业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的社会其实也需要反思与承担责任,不能把板子全打在保安身上。比如,我们的法律和制度是否把保安行业管理得足够规范了,种种纠纷之后我们的申诉渠道和纠偏机制是否足够畅通和及时了……
从根本上来说,保安是一种职业。在职业角度上,一名保安与其他所有劳动者、职业者一样,都有属于自己的职业荣誉、职业尊严和职业伦理,也理应获得社会同等的尊重和保障。据报道,在国际上,保安的收入一般会高于社会平均职业收入,维持在一个较高水准。在我国,即便收入上无法马上提升,至少我们能够做到的是不要“妖魔化”保安职业,还其职业应有的体面与尊严,希望这些能自《条例》之公布始,也请自信息标题之拟定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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