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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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4-12-02 16: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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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来源】来源:南方网/南方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将出台-
“深圳市政府将连续五年,每年拿出1亿元专项资金支持民营担保机构,切实缓解民营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深圳市副市在11月30日召开的深圳市民营经济工作会议上郑重强调,该项资金将一分不少,专款专用。历经1年多精心筹划制订的《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同期正式公布。深圳市由此成为全国第一个设立支持民营担保机构专项资金的城市。
融资难成民企发展“拦路虎”
将数亿元资金不是给具体民营企业,而是给民营担保机构,深圳市副市长张思平给出的解释是,“因为这样将可成百倍地放大专项资金的效益”,让更多民营企业受益!张思平表示,目前全省民营经济的比重为33.3%,深圳市只有21%,民营经济成分明显偏低。
深圳市曾做过一项调查,在问及“什么是民营企业发展最头疼的问题”时,71%的企业答案是“融资难”,很难贷到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现实的情况也证明了这点,在目前深圳数千亿的贷款余额中,民营中小企业贷款总额仅占1%。与此同时,深圳两家政府性质的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平均风险损失率达2.5%~3%,贷款担保的风险使民营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前首先就遇到了“担保难”的问题。
可用于100亿融资风险担保
张思平表示,设立支持民营担保机构的专项资金,表明深圳市政府愿意与担保机构、银行一起共同承担风险促进中小企业更好融资。每年1亿元的专项资金将可用于100亿元的担保风险。深圳市对企业的支持方式由此从直接扶持改为了间接扶持,由对点扶持改为了对面扶持,深圳在探索促进民营担保机构的发展方面先行了一步。
一次风险补偿可达300万元
对于专项资金具体的使用和监管,深圳市用刚出台的《办法》从法律上予以了严格的规定。按照《办法》,深圳市设立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87.5%将用于民营担保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风险补偿,其余的10%和2.5%分别用于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支出和管理支出。达到规定申请条件的,深圳市政府将按照申请单位当年为民营及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的1%给予补偿,原则上当年最高补偿额不超过300万元。
深圳市财政局和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张思平透露,目前深圳市有约100多家民营担保机构,经《办法》确认后将有一半以上的担保机构可享受此担保风险补偿。
而在监督方面,深圳市将采取严格措施。对于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不仅将收回专项资金,还将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
深圳将建多层次担保体系
深圳市贸工局局长盛斌在会上透露,目前深圳各类企业总数为160313户,其中民营企业共9900户,民企的注册资本达1799亿元,居全国城市第三位(次于上海、北京),民营经济已成深圳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力量。下一步,深圳还将出台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中小企业政策优惠办法等,以健全民营经济的法规体系。从明年开始,深圳就将重点探索建立多层次民营担保体系的问题。
另外,还将出台民营企业投融资方案,具体规定民企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领域的政策措施;同时将落实“民营50强”享受与大企业同等优惠服务的措施;把握机遇,启动对民营中小企业的上市培育计划;还将制订吸引国内知名民企在深设总部和研发中心的优惠政策。
申请专项资金条件
担保机构须具备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债务追偿制度及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担保贷款须用于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明确扶持和发展的项目;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单笔担保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当年的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达到其注册资本2.5倍以上。
不属补偿的范围
申请单位或从业人员违反《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签订的担保合同及由此造成的贷款担保损失;其它如履约担保、注册担保、票据担保、工程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不属于贷款担保性质造成的担保业务;异地担保造成的贷款担保业务。
(文章原载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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