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刘晓林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4-21 09:46:3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防动员法草案四大亮点-
4月20日,备受瞩目的国防动员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这标志着旨在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健全国防动员制度、完善国防动员体系的国防动员法草案经过20多年的孕育后,终于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亮点一:组织领导体制
草案根据宪法和国防法对国家机构国防职权的规定,对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划分作了如下规定。一是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二是规定了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关的国防动员职责;通过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国防动员的实施。
亮点二:预备役人员储备与征召
草案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频繁的特点和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快速动员的要求,对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是规定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储备所需的预备役人员;储备应当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进行。二是规定了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以及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亮点三:公民和组织的义务与权利
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草案对有关公民和组织的国防动员义务和权利作了4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二是对承担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承担军品转产、扩大生产任务的单位的国防义务以及所享有的补贴、补偿和政策优惠作了规定。三是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等国防勤务;并对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在执行勤务期间的工资、补贴和伤亡抚恤等待遇作了规定。四是规定了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并对征用的程序和补偿的原则以及免予征用的资源作了规定。
亮点四:特别措施
草案规定的特别措施主要是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可以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实行监管;对人员活动区域、时间、方式、以及物资、运载工具进出的区域进行必要的限制;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特殊工作制度等特别措施。同时,草案还规定了实行特别措施的决定机关、组织实施机关和实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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