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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新法律出台打破中国男性生育权沉默-
  • 【发布单位】作者:刘水玉 周俏春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9-01 16:02:0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新法律出台打破中国男性生育权沉默-

今日起正式在中国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如果妻子私自堕胎,丈夫可得到法律的支持。此间人士认为,这是中国首次对男性生育权加以认可,标志着中国法律开始加强保障男性的生育权。 在中国当今“丁克”家庭日趋增多和传统的重男轻女背景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关于生育权的阐述,使得男性生育权这一话题备受社会各方关注。 中国男性生育权的争论始于2001年初南京一位八旬老翁状告妻子侵犯生育权的案件,这位老人的妻子担心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受到冷落,年轻时曾三次私自堕胎,致使老人晚年膝下无子,生活遇到困难。 四川、北京等地也陆续受理了一批生育权案件。由于当时男性生育权在法律中还是个空白,法院在审理中只能根据《婚姻法》或《民法》进行裁定。 社会各方关注的焦点在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否突显了男性生育权、强化男性生育权的利弊。上海
<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徐安琪认为,在男尊女卑的中国传统社会,妇女可能基于丈夫的要求被迫生孩子,男人的生育权利是不言而喻的。法律从来没有剥夺男性的生育权,法律特别强调女性的生育权,是为了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根据《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广西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孙小迎说,女性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时承担了无法由男性替代的艰辛和风险,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男方可以选择其它愿意生育的异性再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于2001年12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上通过的。在广西政府机关工作的莫先生说,这部法律一通过,他和许多朋友都表示欢迎。他说:“现在好多妻子收入独立又有主见,生不生孩子往往也是自己拿主意。我想新法律出台是鼓励双方平等,要不要孩子不能完全由女人做主,我们男人说了也算。” 尽管大众对男性生育权的看法存在分歧,但有些观点却是一致的。广西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处长曾强华说,生育行为是双方合意的特殊共同行为,在现实中无法强制执行,是否生育或者怀孕后是否流产等重大问题夫妻双方需要协商一致。 中国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实行计划生育,至今已少生了3亿个孩子,只用了不到30年的时间,就完成了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现代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进入了世界低生育水平国家的行列。 随着女性生育观念的转变,经济生活的独立,越来越多的中国女性选择不要孩子的婚姻。据统计,北京市育龄男女中约有10%选择不要小孩,广州、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中已有60万个“丁克”家庭。 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建平认为,不能排除“丁克”家庭中一方改变主意,想要孩子的情况出现,那时势必有更多的家庭卷入生育纠纷之中。(完) < div>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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