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李爽 陈洋根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2-09 10:25:2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今日早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浙江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谈话将不再被看守所监听-
新刑诉法首次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但现实中,律师执业“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在国内一些地方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律师代理案件要通过“死磕”的方式,才能争取到法律规定的执业权利。今后,这种现象在浙江将会尽量避免。
近日,浙江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继《办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案件暂行规定》、《关于积极开展庭前会议工作的通知》后,我省政法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又一项贯彻落实新刑诉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看守所不能获悉会见谈话内容
《规定》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制定依据,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发挥律师重要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出发,结合我省刑事诉讼工作实际制定而成。
比如,一些地方的看守所,以律师会见室满员为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有的地方律师会见时,侦查人员在场监听。
浙江新规明确,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看守所内的律师会见室进行。
看守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适量的律师会见室,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确保律师能按时会见。
在律师会见室被占用的情况下,经律师要求,看守所可以安排在审讯室进行会见,并关闭监听设备。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为保证人员和场所安全,看守所可以通过实地外围巡查或者视频检查等方式,进行安全监控,但以不能获悉会见谈话内容为限。
《规定》还明确,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次数和时间应当充分保障。会见一般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特殊情况下需要在非工作时间进行会见的,由看守所审查决定。
切实解决律师执业“三难”问题
新规进一步明确了辩护律师的职责,明确了刑事案件办案机关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不得阻碍和限制辩护律师依法行使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发言权的责任;
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律师权利落实和保障的监督责任;
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维权、查处的责任,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省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依据。
《规定》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委托、会见与通信、阅卷、调查取证、参与辩护、申诉控告等执业行为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细化和落实,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指定人员代为联系辩护律师制度、实习律师参与办案制度、同步录音录像查阅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重要刑事程序告知律师制度等上位法律、法规尚未明确或缺乏操作细则的情形,首次以制度的形式进行完善,从而使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具备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省司法厅有关人士表示,《规定》的实施,既是我省政法部门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完善防范冤假错案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省司法厅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切实解决律师执业“三难”问题的一项实效工作,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动律师事业发展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讯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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