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王小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16 16:02:1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北京晨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出台-
个体工商户具备相应条件可以申请出租汽车的经营资格证。在建设部日前对外发布的《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对个体出租的运营审批做出了条件限制,也赋予了个体参与出租运营的资格。该规定将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按此《规定》,个体工商户进行出租运营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经营方式符合有关规定;有符合规定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设施和设备;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建设部有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有关规定;有符合规定的资金;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停车场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符合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企业经营出租车运营业务,也规定了7条要求:包括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停车场所;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等。对于出租车驾驶员则要求达到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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