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周婷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4-11 20:02:0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将于2006年5月1日实行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电视剧剧目经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后,应当开机拍摄制作,如有变更内容须重新履行报备公示手续。
办法明确规定,已经公示的拍摄制作剧目,须按申报公示内容拍摄制作,确因创作和市场原因须对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进行大幅度调整的,须重新履行报备公示手续。同时要求,经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电视剧如需变更剧名、集数或制作机构的,也都要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否则无效。
办法规定,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中的公示剧目打印件是该剧目制作完成后送审的必备材料,未经各级管理部门备案和广电总局公示的,剧情与备案内容严重不符的完成剧,各级审查机构不予受理发证。
此外,办法强调,广电总局如在自电视剧剧目公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后接到该电视剧未开机拍摄制作的举报,将对该电视剧的拍摄制作情况进行调查,该剧的申报机构须提供足以证明其开机的拍摄素材等材料,如不能出示相关开拍证据,一经查实,备案公示作废,同时取消申报机构对该剧的制作资质,并在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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