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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8月1日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黄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13 08:57:1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8月1日施行-

一部更加完善详尽的保护辽宁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法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5月29日,辽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法规。


记者了解到,经审议通过的该部法规中,“无因退货”这一条款最终淡出;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涉及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费最终明确由经营者垫付,消费者向受理单位暂交等值金额,经检验、确属质量问题的,鉴定费由经营者承担,不属于质量问题的,鉴定费由消费者承担;无法确认的,鉴定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在省人大就该部法规(草案)举行的立法听证会中,辩论最激烈的就是“经营者出售的整件商品,消费者保持原样并在7日内提出退货要求的,经营者是否应当予以退货”(即通常所讲的无因退货)这一条款。消费者、经营者和法律界人士纷纷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听证会后,法制委员会对20位陈述人的陈述意见以及会上的辩论意见进行了慎重研究,最终认为不作规定。

但法制委负责人强调,对“无因退货”在法规不作规定,并不意味着对这一行为的禁止,经营者仍然可以自愿承担这一义务实行退货,不规定也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文章原载沈报集团北方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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