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黄云 林斌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9-30 13:11:5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桂龙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玉林市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明起施行-
广西玉林市近日出台的《玉林市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继1997年我市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后,农民也可以享受低保政策了,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已经初步建立。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起点线是每人每年700元,实行差额救助。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只可高于而不得低于这一起点线。
年人均纯收入低于700元可申请低保
依据该办法,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700元的我市农村居民,均可申请农村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者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在外地就读的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家庭成员分别持有农业、非农业户口的,持农业户口的成员可按规定申请农村低保,非农业户口的成员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违规生育及参与违法行为者不享受低保
经有关部门确认,凡参与赌博、吸毒、购买六合彩、嫖娼、打架斗殴等等违法行为且不悔改的;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至60周岁,女18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不享受农村低保。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且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家庭以及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其家庭收入进行核查的家庭不享受农村低保。
申请时已在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以外地区居住一年以上的(赴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除外);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拥有住房外非生产性设施、物品,按变现后人均值为当年低保标准的5倍以上的家庭不享受农村低保。
相关措施杜绝“人情保”、“关系保”
对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的;享受低保期间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或家庭人口减少,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履行告知义务,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已领取的保障金和终止享受低保待遇;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而从事农村低保工作的人员,如果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或无故拖延审批的;对不符合享受低保的对象,擅自批准其享受低保的;贪污、挪用、挤占、拖欠、扣压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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