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办转发卫生部通知:做好农村合作医疗试点-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4-15 15:31:3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办转发卫生部通知:做好农村合作医疗试点-

新华社15日受权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共分“充分认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明确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做好农民的宣传和引导工作”“切实加强组织管理”“慎重选择试点县(市)”“认真开展基线调查”“合理确定筹资标准”“进一步完善资金收缴方式”“合理设置统筹基金与家庭账户”“合理确定补助标准”“探索手续简便的报账方式”“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加强基金监管”“努力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农村药品质量和购销的监管”等16条意见。

指导意见强调,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先行试点,逐步完善和推广。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心组织,精心运作,务求扎实推进试点工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是由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事部、人口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扶贫办等部门联合发布的。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