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宗闻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6-18 16:07:2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上海拟出新规 非法夹报将处10倍罚款-
打击“非法夹报”将有法可依。上海市拟扩大禁止出版物发行中附送非法宣传资料的范围。近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中,除了禁止发行、附送宣传教辅材料、期刊或丛书等非法出版物宣传资料外,对含有虚假宣传和淫秽内容的减肥、医疗、药品广告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宣传资料也在
禁止之列,违法者拟最高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发行商利用正式的、公信力较强的媒体附送非法资料,极大地损害了读者的公共利益。”在今年的上海市人代会上,上海市人大代表、市新闻出版局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处副处长薛彬在对部分报刊的采样后发现,发行商在分发这些出版物时,应他人要求附送了大量的广告单页、折页和其他宣传资料,数量有时竟达正式出版物的三分之一。附送的内容都是未经审批的广告,其中尤以各种药品、医疗器具等为最。“但是,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导致行政管理部门无法对此进行查处,因此有必要对发行商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为此,薛彬在今年市人代会上就建议,在现有的《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基础上,增加对发行商义务的规定条款,即把《条例》规定“不得发行、出租、征订、附送、散发或者展示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规定禁止内容的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中的“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修订为“出版物或其他非法宣传资料”,并规定相关罚则。
审议中的“修正案(草案)”相关规定:
●出租、征订、附送、散发、展示含有禁止内容或者情形的出版物或者宣传资料,将没收出版物或者宣传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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