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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5-07-18 10: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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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来源】来源:中新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国2010年将形成特色法律体系 需明确三大问题-
16日出版的最新一期《求是》杂志刊载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杨景宇的文章称,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文章指出,落实这一要求,需要明确以下三个问题:一、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加强立法工作,不论中央立法工作还是地方立法工作,都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在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上下功夫,防止思想僵化,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程中,准确把握创新与稳定的关系,在创新中保持稳定,在稳定中不断创新。
二、加强立法工作,不论中央立法工作还是地方立法工作,都应重在提高立法质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没有相当一批法律、法规当然是不行的。但是,只讲数量,不讲质量,那也不行。我们是数量和质量的统一论者。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这里不讲法律、行政法规,仅地方性法规就已制定了上万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已经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更应该把重点放在提高立法质量上来,不可盲目追求数量,不要把立法数量作为衡量政绩的标准。所谓立法质量,归根到底,在于法律规范能够反映客观规律,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并且具有可操作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有一个。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就要维护这个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地方性法规是这个统一的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地方立法是中央立法的补充,地方不能也不需要各搞各的体系。这里,明确法律体系与立法工作的关系是必要的。在人类历史上,法律产生以后,便逐渐形成了具有自身内在逻辑和相互和谐的体系,并且追求更多的独立性。但是,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归根到底,它只能来源于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是“母亲”,法律是“子女”。社会发展了,社会关系变化了,法律也要发展,法律体系也要变化。法律只能是在社会生活提出需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调整的问题以后才能制定。也就是说,立法工作从来不是从法律体系出发的,而只能根据社会实践的需要与可能来安排、来进行。法律体系则是在立法之后的科学研究问题。当然,按照科学的原则和逻辑形成法律体系之后,它又会对立法工作提供指导,增强自觉性、主动性,防止盲目性、被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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